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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世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世傑自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以108 年5 月7 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8 司執消債更1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該函於108 年5 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
司法事務官復以108 年7 月5 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8 司執消債更16號函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8 年7 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提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卷、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
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綜上,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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