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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志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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