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消債清,6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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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獻文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獻文自民國109 年8 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862,672 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108 年12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因無法負擔協商條件而調解不成立。

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自陳現與其配偶共同經營美麗啟航商號,並由其配偶登記為該商號之負責人。

上開商號於民國104 年至108 年間,每年查定之銷售額分別為592,188 元、87,605元、309,212 元、537,435 元及544,775 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約34,520元(計算式:(592,188 +87,605+309,212 +537,435 +544,775 )÷60=34,5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04 年至108 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第98至102 頁),堪認聲請人於五年內係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應視為一般消費者,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提出本件聲請即於法有據。

㈢關於聲請人每月收入及支出部分,聲請人現與其配偶共同經營美麗啟航商號,已如前述,其主張目前所得係與配偶均分該商號之獲利,平均每月所得約為16,500元,有前引商業登記資料、收入切結書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98至102 頁、第87頁),並與該商號經查定之營業額大致相符,應屬確實。

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約為14,86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等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09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4,866元之數額,洵堪採信。

另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在外租屋居住,房屋租金由二人共同分擔,每人每月需支付6,000 元,並提出公證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

考量聲請人名下並無房產,且人民有居住以維持基本人性尊嚴之需求,實有租屋居住之必要,又本院衡諸屏東地區之租屋行情,認前開租金並未逾越合理範圍,則應予列計。

另有關聲請人之母,年約75歲,106至108 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73 至176 頁),堪認其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兄弟姊妹共4 人共同負擔,又其母每月領有老年年金4,039 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81 頁),則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2,707 元(計算式:【14,866-4,039 】÷4 =2,70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2,000 元,堪信屬實。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無剩餘。

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415,957 元,有前引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可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

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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