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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莊朝政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朝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7 月3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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