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葉明英
相 對 人 葉瑞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欄關於如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一:
┌──┬──────┬────────┬──────┐
│編號│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屏東縣佳冬鄉│ │ │
│ 1 │佳和段870 地│ 857 │ 1/2 │
│ │號土地 │ │ │
├──┼──────┼────────┼──────┤
│ │屏東縣佳冬鄉│ │ │
│ 2 │佳和段870 之│ 802 │ 1/2 │
│ │1 地號土地 │ │ │
├──┼──────┼────────┼──────┤
│ │屏東縣佳冬鄉│ │ │
│ 3 │佳和段870 之│ 1,740 │ 1/2 │
│ │2地號土地 │ │ │
└──┴──────┴────────┴──────┘
附表二:
┌──┬──────┬────────┬──────┐
│編號│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屏東縣佳冬鄉│ │ 1/2 │
│ 1 │佳和段870 地│ 857 │(公同共有)│
│ │號土地 │ │ │
├──┼──────┼────────┼──────┤
│ │屏東縣佳冬鄉│ │ 1/2 │
│ 2 │佳和段870 之│ 802 │(公同共有)│
│ │1 地號土地 │ │ │
├──┼──────┼────────┼──────┤
│ │屏東縣佳冬鄉│ │ 1/2 │
│ 3 │佳和段870 之│ 1,740 │(公同共有)│
│ │2地號土地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