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吳柳嬌
相 對 人 黃煥松 (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死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煥松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8 年8 月2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