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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李丞恩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李吉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李吉山業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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