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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郭桓甄
相 對 人 郭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以108 年度家補字第487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為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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