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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郭明原
被 上訴 人 林麗惠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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