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45,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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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943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73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1元=892,943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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