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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河崎惠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
㈡、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僅蓋有「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之印章印文,然欠缺原告「永達技術學院」之用印,請提出經原告「永達技術學院」之蓋章民事起訴狀。
㈢、請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國籍等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資料),並查報該被告在國內或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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