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5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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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陳永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昆斌、張玉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資料:

㈠、被告尤昆斌、張玉琴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被告歷次借款經過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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