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55,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金俊宏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謝來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716 元【計算式:73.96 ㎡×4600元/ ㎡( 土地部分) + 170500(房屋課稅現值)=51071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被告謝來發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