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5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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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賴東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東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同段339 建號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村○○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含房屋最新課稅現值)。

(三)被告賴東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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