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59,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李南璋
陳秀禎
李育昇
李美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正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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