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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 ○○○○○○ ○○○○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 萬3,281.72元,折合為新台幣(下同)134 萬5,845 元(以起訴時即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 年1 月1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計算式:43281.72×31.095=0000000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3,8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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