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6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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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林信忠即和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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