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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盧坤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帥、盧恩行、盧世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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