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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智全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80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0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4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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