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18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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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3,52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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