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355,2019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李嘉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天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照合約還款債務」是否即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此部分請原告具狀陳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