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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姚**
兼
法定代理人 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44號),則在該聲請案經准駁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
㈠、起訴狀所載原證1、2及附件1。
㈡、記載完備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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