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452,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張秋桂

被 告 林竹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20建號建物,於民國72年3 月1 日設定登記之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合計為3,805,100 元【計算式:(265 ×14000 )+95100 =0000000 】,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00 萬元相較,系爭房地價額較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即應核定為3,805,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