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486,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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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黃耀烱
被 告 潘 快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25,41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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