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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鄞進明
被 告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品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001 元【2,300元×250.87㎡=577,00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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