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52,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陳簡玉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69 元(原告陳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任職被告之屏東區處期間為編制內員工,是依上開規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350 元(8700×1/2 =43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更正被告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