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蔡富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伊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鄭伊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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