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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允元、李永賜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8,357 元【計算式:〔房屋44300 元+ 土地(26.45+70.46㎡)×15400 元/ ㎡〕×應繼分1/2 =76835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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