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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王識鈞
法定代理人 羅安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帳號592C000000-0內中華電信股票17,389股(以實際庫存資料為準),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1,210 元【計算式:中華電信股票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10月14日)收盤價為每股110.5 元×17,389股=197 萬1,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602 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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