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652,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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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龍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豪、陳玲慧、陳玲黎、陳龍廷、陳龍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0,82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7452.09平方公尺+949.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420萬0,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79元。

㈡、請檢附屏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狀與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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