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茂喜、劉桓宗間請求代位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村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勿遮隱)。
二、被告張茂喜、劉桓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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