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伸、周燕玲、陳姵穎、陳威國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屏東縣○○鎮○○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