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紋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3,664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66944=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22,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