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690,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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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黃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信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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