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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陳嚴亞納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清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載明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應載明抵押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按受告知人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65、66條規定參照)。
四、系爭土地周圍如有兩造所有之其他土地,應一併提出該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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