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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郭鳳珍
郭鳳秋
郭鳳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李明杰、何彥美、楊珮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金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告楊珮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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