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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顏子欽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廖珮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木、鄭彩霞、陳忠本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
二、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姓名欄均勿遮隱)。
三、被告簡木、鄭彩霞、陳忠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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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權利│
│號├───┬────┬──┬───┼──┤範圍│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 號│平方│ │
│ │ │ │ │ │公尺│ │
├─┼───┼────┼──┼───┼──┼──┤
│1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1293 │130 │全部│
├─┼───┼────┼──┼───┼──┼──┤
│2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1293-1│117 │全部│
├─┼───┼────┼──┼───┼──┼──┤
│3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1149-1│10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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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
│號│ │------------------------------│範圍│
│ │ │ 建 物 門 牌 │ │
├─┼──┼───────────────┼──┤
│1 │2588│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
│ │ │------------------------------│ │
│ │ │屏東縣○○市○○街00號 │ │
├─┼──┼───────────────┼──┤
│2 │2594│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全部│
│ │ │地 │ │
│ │ │------------------------------│ │
│ │ │屏東縣○○市○○街000 號 │ │
├─┼──┼───────────────┼──┤
│3 │6911│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全部│
│ │ │地 │ │
│ │ │------------------------------│ │
│ │ │屏東縣○○市○○街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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