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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林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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