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723,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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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葉玟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美惠、郭芷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鄧美惠、郭芷瑄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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