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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3,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智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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