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補,82,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江碧梅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是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姓名等資料勿遮掩)、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以利核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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