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194,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呂怡蓉
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2980 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3 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