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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黃蘇春娥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蘇郁翔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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