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陳本貴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陳漢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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