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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陳漢峯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本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85,5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8,81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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