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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黃事偟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鄭銘清
訴訟代理人 傅信瑋
程翔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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