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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有義
訴訟代理人 高愛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巖秋月
巖安美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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