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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華越皓
華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義良、李全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48,195 元(0000000 +83333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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