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39,202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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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冠麟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3,000 元(計算式:195 平方公尺×1,40 0元=27 萬3,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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