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404,2019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莊季庭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鄭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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